湖南省财政支持农业信贷担保体系建设实施方案

发布时间:2015年10月08日

来源:企业减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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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财政支持农业信贷担保体系建设实施方案

 

为支持在全国范围内建立和完善农业信贷担保体系,化解农业农村发展“融资难”和“融资贵”的问题,财政部、农业部下发了《关于调整完善农业三项补贴政策的指导意见》(财农[2015]31号),财政部、农业部、银监会下发了《关于财政支持建立农业信贷担保体系的指导意见》(财农[2015]121号)文件,明确提出建立和完善由财政支持的农业信贷担保体系。为贯彻落实中央精神,我省决定建立健全政策性农业信贷担保体系,逐步建成覆盖我省主要粮食生产大县的农业信贷担保网络,为农业尤其是粮食适度规模经营的新型经营主体提供信贷担保服务,促进我省粮食产业健康稳定发展和现代农业建设。为做好此项工作,制定以下方案。

一、指导思想

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统一决策部署,发挥好资源配置中市场决定性作用和政府引导性作用,创新财政和金融协同支农机制,建立健全政策性农业信贷担保体系,促进农业适度规模经营和农业发展方式转变,加快粮食产业发展和农业现代化建设。

二、主要目标

以健全省级农业信贷担保体系为重点,逐步建立覆盖粮食主产区及主要农业大县的农业信贷担保体系。具体目标为:以省农业信用担保公司为基础,2015年在90个粮食生产大县全面建立农业信贷担保体系,2016年以后,鼓励县市区设立独立法人的融资性农业担保公司。

三、基本原则

1、政府引导,市场运作。利用粮食适度规模经营专项资金支持建立健全全省农业信贷担保体系,帮助新型经营主体做大做强;农业信贷担保机构以可持续发展为运营目标,依法依规建立健全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组建专业化经营管理团队,实行市场化运作。

2、上下联动,统筹管理。统筹财政、农业、银行、担保机构、农业经营主体五方的关系,形成共同促进全省农业信用担保体系建立的良好局面。完善市县级农业信贷担保体系的组织运营,推行金融机构垂直管理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属地管理相结合的立体化管理机制。

3、专注农业,银担合作。财政支持建立的农业信贷担保机构坚持政策性、专业性和独立性,必须专注于支持粮食适度规模经营和现代农业发展,对从事粮食生产和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的新型经营主体的农业信贷担保金额不得低于总担保规模的70%。建立农业信贷担保机构和合作银行合理的风险分担机制和利益分享机制,实现银担合作、财政金融协同支持农业发展的良好局面。

四、运作机制

1、机构设置。一是省农业信用担保公司在90个产粮大县设立分支机构(名单见附件)。其中,省政府为完善全省担保体系决定支持63个县,通过农业“三项补贴”改革支持粮食适度规模政策支持27个县。上述90个县按照“成熟一家,审批一家”的原则进行审批,由省农业信用担保公司实行统一人员选拔、统一收费标准、统一对接银行、统一风控标准、统一项目评审的“五统一”授权经营管理模式。条件成熟时,省农业信用担保公司可按有关规定和双方协议设立分公司。二是鼓励产粮大县成立独立法人的融资性农业担保公司。

2、资金注入。设立县级农业信贷担保机构所需资金由省财政从粮食适度规模经营专项资金中安排2.7亿元,从预算资金安排6.3亿元。省财政直接以股权投入的方式,按每个县市区1000万元注入省农业信用担保公司资本金,作为县市区办事处担保业务运营专项资金或省农业信用担保公司新设分公司的资本金,此部分股权为省财政直接持有,不代持,不过桥。鼓励各县市区在条件成熟的前提下设立独立法人的融资性农业担保公司。公司设立时,上述1000万元资金可转作公司的资本金,同时省财政从粮食适度规模经营专项资金中再奖励500万元作为新增资本金,新增部分股权由县市区财政持有。鼓励县市区以粮食适度规模经营专项资金参股。允许银行机构等战略合作伙伴适当参股,非财政性资金在农业信贷担保机构资本股份中占比不得超过20%。

3、服务对象。各县市区农业信贷担保机构的服务对象主要为粮食作物的适度规模生产经营主体,重点向种粮大户、家庭农场、种粮合作社、粮食生产社会化服务组织等粮食生产经营新型主体倾斜,对其开展粮食生产经营的信贷融资提供担保服务,包括机耕道和农田水利基础设施建设、土地长期租赁、农业机械购置、农业新技术开发与引进、农产品品牌建设等方面,可逐步向农业其他领域拓展,并向与农业直接相关的二三产业延伸,促进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

4、业务运作。为降低适度规模生产经营主体的融资成本,全省农业信贷担保机构实行全省最低担保费率,为适度规模生产经营主体提供融资担保服务,具体费率不得超过2%,对部分粮食生产经营新型主体可实行零收费政策。同时,农业信贷担保机构应在政策要求范围内适当放大担保倍数,原则上担保倍数不低于5倍,增强服务农业能力。

5、风险控制。一是加强风险意识,增强农业信贷担保机构的经营风险防范意识,强化业务风险评估和管控,在代偿率达到一定限度时,启动预警机制,暂停相关业务。二是银担风控联动,农业信贷担保机构和合作银行实施全过程联合风险管控,在借款人申请受理、贷前调查、分析决策、贷后跟踪管理、逾期催收、损失追偿等各个环节中,共享信息,协调配合,并按一定比例承担贷后管理责任。三是代偿追偿和失信通报,担保贷款损失风险发生后,积极进行代偿追偿,并定期向有关部门通报,对恶意逃债的个人与企业以适当方式予以曝光。

6、风险补助。建立农业信贷担保经营风险补助机制,鼓励农业信贷担保机构做大农业信贷担保业务,稳定经营预期,降低融资成本。一是担保费补助,主要弥补农业信贷担保的业务费用,对农业信贷担保机构低于本方案规定收费标准的差额给予一定补贴。二是代偿补助,主要弥补农业信贷担保的代偿风险。具体补助条件和补助标准根据有关规定执行。

7、风险救助。建立农业担保系统风险救助制度。鉴于农业风险的不可预知与不可抗性,利用粮食适度规模经营专项资金建立农业担保体系风险准备金等救助制度,以应对农业产业系统性风险所导致的农业信贷担保机构出现的资本流动性危机,帮助其及时化解风险。

8、银担协作。建立财政部门、农业部门、银监部门、合作银行的协商沟通制度,明确各自的责任、权利和义务,形成长期协同支农机制。农业信贷担保机构在政策要求范围内适当放大担保倍数,增强服务农业能力。合作银行要合理扩大业务授权,建立符合农业业务特点的决策审批流程,提高贷款审批和发放效率。农业信贷担保机构和合作银行要加强协调,创新更多适合新型经营主体的担保和贷款产品、服务方式,建立和完善全省共享的农业信贷担保信用信息、业务信息、风险信息数据库,搭建服务农业发展的信用信息数据库、服务网和信贷对接平台。

9、税收优惠。对符合条件的农业信贷担保机构,将积极争取并严格执行中央相关税收优惠政策。

五、保障措施

1、加强组织领导。按照中央精神,在省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由省财政厅、省农业委、省政府金融办牵头组织全省农业信贷担保机构的组建和运营工作。省财政厅负责总体框架设计、财政支持政策和资金管理办法制定、资金调拨、审核监督等,各地财政部门要对农业担保机构的建立完善进行指导和监督;省农业委负责全面参与全省农业担保体系建设工作,加强涉农业务指导,对各县市区办事处支农效益进行评估,协调各县市区农业部门与担保办事处关系,各地农业部门对农业信贷担保支持的项目给予积极的指导、支持和帮助;省政府金融办负责农业信贷担保业务推动和指导,并加强对农业信贷担保机构的日常监管;省农业信用担保公司负责全省农业担保体系建设的具体运作,开展本公司业务结构调整、业务流程再造、制度建设等,同时为各县市区担保办事处提供业务设计、业务指导、团队培训等工作,对体系建设情况做好月报、季度报和年报,定期向省财政厅、省农业委、省政府金融办做好汇报,接受监督、建议与指导。

2、落实配套措施。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我省农业信贷担保体系的建立健全工作,合理部署,精心安排,根据实际情况给予人力、物力和财力上的支持;利用媒体,报纸、电视、网站、电台等各级各类新闻媒体宣传到村到户,帮助农民群众掌握金融工具、提高诚信意识、开展信贷担保;大力推进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诚信体系建设和信用评级工作,营造良好的金融环境;加强协调司法部门与金融部门联动,严厉打击贷款欺诈、恶意逃债等行为。省农业信用担保公司要重视引进专业管理人才和高层次金融人才,县级信贷担保机构要大力培育既懂金融又懂农业的农业信贷担保专业人才。农业信贷担保机构要加大业务人员培训力度,尽快建立一支作风扎实、专业素质高、严守职业操守的专业人才队伍。

3、加强考核奖励。有意愿成立农业信贷担保机构的产粮大县按照自主自愿的原则,在2015年10月20日前,由县市财政局会同农业局报县级人民政府同意后向省财政厅、省农业委、省政府金融办提出书面申请,并抄送省农业信用担保公司,省财政厅、省农业委、省政府金融办依据有关规定审核确定。省财政厅、省农业委和省政府金融办将对相关县市区的农业信贷担保机构开展考评工作,以业务规模、项目个数、涉农占比、风险代偿等作为主要指标,对工作绩效较好、体系运转良好、对农业发展贡献较大的县市区给予适当奖励。

 

附件:财政支持建立农业信贷担保体系的90个粮食生产大县

 

 


附件

 

财政支持建立农业信贷担保体系

的90个粮食生产大县

 

一、通过省财政预算安排支持63个县

醴陵市、攸县、炎陵县、湘乡市、韶山市、衡南县、邵东县、新邵县、隆回县、武冈县、洞口县、新宁县、邵阳县、城步县、绥宁县、平江县、湘阴县、临湘县、岳阳县、津市市、安乡县、汉寿县、澧县、桃源县、石门县、桑植县、南县、桃江县、东安县、道县、宁远县、江永县、江华县、蓝山县、新田县、双牌县、祁阳县、资兴市、桂阳市、宜章县、嘉禾县、临武县、汝城县、桂东县、安仁县、沅陵县、辰溪县、溆浦县、麻阳县、新晃县、芷江县、中方县、会同县、靖州县、通道县、吉首市、泸溪县、凤凰县、花垣县、保靖县、古丈县、永顺县、龙山县

二、通过粮食适度规模经营专项资金支持27个县

长沙县、望城县、浏阳市、宁乡县、株洲县、茶陵县、湘潭县、衡阳县、衡山县、衡东县、常宁县、祁东县、耒阳县、汨罗市、华容县、鼎城区、临澧县、慈利县、资阳区、赫山区、沅江市、零陵区、冷水滩区、永兴县、涟源市、双峰县、新化县